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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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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5: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国务院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意见稿(全文)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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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15: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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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15: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不动产权利有两个以上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完成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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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15: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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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15: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30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二)关于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第二章)。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登记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第十五条)。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第四章)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9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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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10: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登记的是权利而非权力

  不动产登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系于权利保护。这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权力行为,这点开宗明义,比任何技术性细节都重要。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就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把这项工作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历史进程,绝不允许“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力。按国际通行规则,不动产涉及交易、转让、遗赠等法律行为时才必须登记,不交易时可以不登记。而当不动产所有人主动申请时,又必须提供这项登记服务。不能进行登记的,也必须给出理由。不动产登记要强调的是公共服务性,而不是行政强制性。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保护权利人信息安全是当然之义。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在社会对“房叔房婶”束手无策的同时,大家又面临从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到住房等个人信息“无密可保”尴尬局面。因此,“以房查人”控制不好很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此,在有法可依之后,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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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1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条例4大看点值得关注
  对公民和法人而言,不动产究竟是什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大家底”给出国家定义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这一重大论断,将第一次在产权层面得到确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给出定义: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全国统一登记的路径,首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为摸清“家底”,过去提到不动产往往城乡分离、对城为主,这次明确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全。这是我国首次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层面对“大家底”给出国家定义。
  看点二:首要是给公民和法人“行方便”
  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繁杂、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不便,也给不动产交易带来安全隐患。有一些地方、部门私设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而且存在寻租空间,利用程序来“创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以法规形式打破这一格局。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
  看点三:城乡二元“坚冰”将融
  我国城乡间土地权属不一样,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又不像股份制可以通过股权明确为个人利益。“这种二元化土地制度,无论对城市还是农村土地管理都有诸多不便,在农村尤其突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制度障碍,建立城乡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出发点。”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说。
  看点四:“倒逼”力量有多大
“物权法的落实、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小产权房’问题破题,甚至由此产生的公证制度、赔偿救济制度等问题,都会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形成‘倒逼’改革压力。”党国英说,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层面将对管理改革和创新形成“倒逼”。法学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出来的,随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然有力促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进而“倒逼”我国不动产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深化改革将获得更多的“地”气。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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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意见 首次确立统一登记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1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首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外界传闻已久的“以人查房”字眼并未出现在意见稿中,但强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依规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什么叫不动产?
  土地房屋等定着物
  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全国统一登记的路径,首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为摸清“家底”,过去提到不动产往往城乡分离、以城为主,这次明确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全。这是我国首次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层面对“大家底”给出国家定义。
  登记哪些内容?
  坐落权属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并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情形,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谁可查询?
  两类人可查询
  关于登记机构,意见稿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建、农林、海洋等部门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可互通共享。
  意见稿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会不会泄密?
  泄露信息可追刑责
  意见稿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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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
  城乡二元“坚冰”将融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研究员说,不动产登记“城乡统一”将加快确权。
  我国城乡间土地权属不一样,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又不像股份制可以通过股权明确为个人利益。“这种二元化土地制度,无论对城市还是农村土地管理都有诸多不便,在农村尤其突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制度障碍,建立城乡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出发点。”党国英说。
  “物权法的落实、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小产权房’问题破题,甚至由此产生的公证制度、赔偿救济制度等问题,都会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形成‘倒逼’改革压力。”党国英说,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层面将对管理改革和创新形成“倒逼”。
  对腐败官员产生震慑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北京晨报记者,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国家基础性制度构建,就像信用条例一样。“这是制度构建,过去由很多部门管理,现在整合为一个部门来主导管理,其他部门配合。”另外,条例实施后,将对腐败官员产生震慑力,“像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剑。”他说,政府相关机构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官员房产信息。汪玉凯称,不动产登记信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查。当发现腐败问题时,相关部门像查银行存款一样,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官员不动产信息。另外,由于一些官员拥有多套房产,条例实施后甚至实施前,他们有可能抛售房产,对房产价格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为房产税落地做准备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首先,市场对不动产登记是否能够如期落地一直存在疑惑,“从目前看,政府相关部门在加快推进这一政策落地。一、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大户型二手房上市增加的现象。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张大伟说,特别是在最近各地都出现放松调控政策预期的时间点,出现这一信号,将影响市场走势。
  同时,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房地产调控,目的也并非反腐。“但应该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将非常大。只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产税才可能全面落地。”
  不动产登记面临阻力
  张大伟认为,目前不动产登记推进面临两大阻力。一是涉及个人私有财产或者隐私,人们不愿意配合,这与国人“有财不外露”的观念有关,同时也担忧个人财产信息泄漏。二是一些地方或部门属于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无异于打破既得利益,所以大多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
  他告诉记者,条例草案的形成,有望加速这一政策落地。对于市场影响来说,虽然楼市已经有一年时间消化,但是对于部分高端住宅来说,这一政策依然是利空。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则表示,不动产推进过程的难点在于基础数据不容易获取以及各省市的不动产信息如何标准化。“对于很多住房而言,受制于过去历史原因,在权属登记上是容易扯皮的。相应基础工作还是需要一定耐心的。而从目前住房市场就能看出,很多数据没有可比性,未来需要统一口径,但这也需要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
  对整体楼市影响不大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认为,不动产信息的联网查询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是存在于多套房业主抛售行为,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的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也并不是直接取决于联网的实现。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执行房地产税的重要前提。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对于优化政府财政收入结构,降低其对于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首先,此次公布的只是征求意见稿,还需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政策短期内正式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房地产税是十分复杂的综合税种,其具体征收方案的制定也需要较长时间的论证。对于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波动。”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 张璐 陈琼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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