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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盗版侵权赔偿“诊脉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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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5: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片公映后,第一时间在互联网上搜索、观看或下载,对于许多网友而言是件稀松平常的事,无关法律与道德…… 
  然而,版权意识淡薄,网络盗版泛滥成灾,小则挤垮一个企业,大则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大坝上的“蚁穴”,甚至影响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打击网络盗版,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以来,网络盗版侵权案件占该院受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六成以上,且呈增多趋势。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著作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成为此领域的难点与热点。近日,该院举办“法官沙龙”,聚焦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案例一:著名影片热映期被盗播,该赔多少? 
  港产片《寒战》2012年刚在中国大陆上映即叫好叫座,然而,土豆网却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悄悄地“同步”上载了该影片。影片著作权人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土豆网经营者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擅自上传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安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影片公映期票房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要求判令全土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安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安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安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作品《寒战》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控侵权视频于影院热映期在土豆网上传播,势必对影片的票房收入造成一定影响。而涉案影片上映前,安乐公司即向全土豆公司发送了《律师告知函》,提示版权事宜,但全土豆公司仍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侵权,主观过错较大。故法院认为一审判赔12000元明显过低,据此判决就一审关于合理费用赔偿的判决予以维持,并改判全土豆公司赔偿安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陈瑶瑶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首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则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准。实践中,普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通过盗版图书、冒牌产品等有形物表现出来,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却不需要通过具体的、有形的侵权产品来体现,这使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往往难以查清。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二审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期间等,最终在原审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了赔偿数额,目的就是通过提高侵权代价,规范视频网站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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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5: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案例二:许可使用费可否作为赔偿参考? 
  由凤凰卫视有限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节目《凤凰大视野》、《军情观察室》、《锵锵三人行》、《冷暖人生》、《社会能见度》、《金石财经》等广受观众热爱,并获得多个国际、国内电视节目奖项。2008年,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六档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2007年至2011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pptv.com网站直接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节目部分期数的节目内容在线点播服务。天盈公司因此起诉聚力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79万余元、合理开支11万余元,共计290万余元。
  一审期间,天盈公司主张《锵锵三人行》节目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同时提供了其于2013年5月与案外人签订的《2013迅雷看看-凤凰网节目合作协议》。但一审法院未将该协议作为天盈公司索赔的依据,判决聚力传媒酌情赔偿天盈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9万余元。天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鉴于《锵锵三人行》节目在国内同类节目中影响力较大,应当认定天盈公司与案外人约定的使用费在合理范围之内。但考虑到协议中涉及的均为近期制作的节目,而涉案《锵锵三人行》则多为2011年之前制作的节目,两者的市场价值客观上有所不同,故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约定的使用费,以及聚力传媒的侵权情节等因素,认定聚力传媒赔偿天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71万余元,并据此作出改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徐燕华指出,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赔偿额,相当于使权利人作品的“货币价值”最终得到实现,可以说是一种合理、可行而又方便、简捷的方法,因而被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广为接受。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也可确立以许可使用费推定计算损失数额的制度。本案中,权利人提供了其与迅雷公司之间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书,二审认为,虽然协议签订时间与侵权时间不吻合,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仍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考虑到新、旧节目市场价值的不同,并结合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以许可费的50%作为基数计算赔偿数额,较一审判赔数额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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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5: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案例三:链接侵权视频,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抗战剧《三进山城》由宁静、王新军联袂主演,影片著作权人是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2012年7月,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土豆网上盗播该电视剧;2012年8月,土豆网上仍能搜到该电视剧的视频,但点击相关链接后,页面跳转到优酷网播放观看。三元公司认为,全土豆公司与优酷网的经营者合一公司是关联企业,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三元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该电视剧网络版权独家授权合同,表示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元公司遭受授权费损失1260万元。因此,三元公司一纸诉状将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60万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电视剧获得发行许可后不久,土豆网上即有网友上传剧集并被频繁点击播放。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全土豆公司未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存在主观过错。其次,合一公司明知未经授权但仍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上传播涉案电视剧,而全土豆公司则提供侵权视频链接,具有帮助合一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两被告均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三元公司虽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版权授权合同,但该合同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适用法定赔偿,酌情判定全土豆公司赔偿三元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合一公司在上述赔偿款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元公司、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桂佳指出,本案中全土豆公司存在两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是帮助播客实施侵权;二是通过链接侵权视频,帮助合一公司实施侵权,而该行为在侵权方式上具有间接性、隐蔽性,体现出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更大。基于此,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认定全土豆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为40万元,判赔数额相对较高。考虑到后一侵权行为系由全土豆公司与合一公司共同参与完成,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合一公司在赔偿款数额的一半即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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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5: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经验分享:司法“亮剑”网络盗版 大力保护知识产权
  早在2010年,上海一中院即构建形成“大知产”审判格局,将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运行以来,在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方面,成效显著。
  前不久,由该庭撰写的调研报告《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荣获2014年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一等奖;而由该庭审理的多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也于近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在网络盗版侵权赔偿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方面,上海一中院有哪些审判经验?该院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如何“算清”赔偿数额,是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举证义务,尽可能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使判赔数额的确定有理有据。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同样需要贯彻“填平原则”,在赔偿额的确定上要尽可能接近实际损失。
  现有网络盗版侵权赔偿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将合理开支赔偿计入赔偿金,对此,刘军华指出,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对合理开支部分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部分分别计算,并在判决主文中分开表述,明确不同的赔偿责任,避免合理开支“挤占了”原本数额就不高的赔偿金。
  而对于适用法定赔偿可能带来的自由裁量幅度及判赔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刘军华则建议应当分层级构建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体系,第一个层级以视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种主要作品类型划定基准赔偿额,以此为基础,第二个层级则分别从原告作品价值、被告侵权行为表现、经营状况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等方面叠加考虑侵权情节。在判决说理部分,则要详尽阐述确定判赔数额的依据,把道理“说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懂”。
  “当然,整治网络盗版,净化网络环境,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探索。”刘军华说。
 
  【观点碰撞】
  填平原则,能否填平损失?
  近年来,对于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应大幅提高,以遏制盗版行为”的呼声一直存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技超即持这一观点,他指出:“赔偿标准的确定不仅是案件审理问题,还涉及对音像行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网络盗版侵权判决赔偿的金额过低,是近年来按规定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比例出现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即‘填平原则’。网络盗版者的赔偿责任以权利人因盗版遭受的全部损失为限,所谓‘加重’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力回应说。
  填平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如无法计算实际损失,则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时,则适用法定赔偿金的规定。
  “填平原则的理念是完全、正好地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强调救济与损害的对等。”余力进一步解释说,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当然应当被完全剥夺,否则就是纵容了侵权行为,而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则最多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不允许从赔偿中获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依据‘填平原则’实现对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陆凤玉指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知识产权价值的起伏性、流动性所决定的。
  比如,商业电影在上映期间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电影本身的价值也明显降低。这使权利人多难以预估著作权的收益,也难以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官“定损”依据不足,判赔数额很可能实际难以“填平”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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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5: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赔偿方式,权利人自行确定?
  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措辞上可以看出,三种计算赔偿额的方式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才能适用后一种方式。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权利人还是法院,都不能打乱顺序自行选择计算赔偿额的方法。
  然而,由于权利人所受损失及侵权人所得利益均难以查明,使得退而求其次的“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成为首选的方式,而这显然背离了立法原意。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侍孝祥博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不应拘泥于所谓赔偿方式的“先后顺序”,相反,在证据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应让当事人自行选择最有利于权利人、使权利人获得最大限度赔偿的计算方式,来认定赔偿损失额。
  而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峰则将目光转移到程序问题上,认为提高赔偿额的关键并不是选择何种“赔偿方式”,而在于如何破解“举证难”的问题。“无论按照权利人所受损失,还是侵权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额,原告对于赔偿依据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何推进证据保全、调查令等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实务界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刘峰说。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王艳芳同样表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好诉讼制度,及时遏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保护权利人,一定意义上比事后的赔偿更重要。
 
  网络盗版,判赔金额多多益善?
  “网络盗版侵权赔偿额也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有一定的限度。”上海市公安局文化执法总队稽查处处长杨勇表达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生态环境复杂,无论是法院判赔还是行政处罚都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协调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冲突。
  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可以说是著作权保护永恒的话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则涉及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著作权,无疑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又应‘适可而止’,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以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和创新,留下一定的空间。”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说。
  司法实践中,价值之间的平衡,要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把握和适用来实现。汤黎明进一步指出,知产法官既要准确适用现行法,实现个案公正;又要从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现状出发,以发展和动态的眼光看待已有的法律规则,把握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朱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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