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司法“亮剑”网络盗版 大力保护知识产权 早在2010年,上海一中院即构建形成“大知产”审判格局,将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运行以来,在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方面,成效显著。 前不久,由该庭撰写的调研报告《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荣获2014年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一等奖;而由该庭审理的多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也于近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在网络盗版侵权赔偿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方面,上海一中院有哪些审判经验?该院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如何“算清”赔偿数额,是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举证义务,尽可能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使判赔数额的确定有理有据。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同样需要贯彻“填平原则”,在赔偿额的确定上要尽可能接近实际损失。 现有网络盗版侵权赔偿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将合理开支赔偿计入赔偿金,对此,刘军华指出,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对合理开支部分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部分分别计算,并在判决主文中分开表述,明确不同的赔偿责任,避免合理开支“挤占了”原本数额就不高的赔偿金。 而对于适用法定赔偿可能带来的自由裁量幅度及判赔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刘军华则建议应当分层级构建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体系,第一个层级以视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种主要作品类型划定基准赔偿额,以此为基础,第二个层级则分别从原告作品价值、被告侵权行为表现、经营状况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等方面叠加考虑侵权情节。在判决说理部分,则要详尽阐述确定判赔数额的依据,把道理“说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懂”。 “当然,整治网络盗版,净化网络环境,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探索。”刘军华说。 【观点碰撞】 填平原则,能否填平损失? 近年来,对于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应大幅提高,以遏制盗版行为”的呼声一直存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技超即持这一观点,他指出:“赔偿标准的确定不仅是案件审理问题,还涉及对音像行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网络盗版侵权判决赔偿的金额过低,是近年来按规定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比例出现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即‘填平原则’。网络盗版者的赔偿责任以权利人因盗版遭受的全部损失为限,所谓‘加重’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力回应说。 填平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如无法计算实际损失,则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时,则适用法定赔偿金的规定。 “填平原则的理念是完全、正好地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强调救济与损害的对等。”余力进一步解释说,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当然应当被完全剥夺,否则就是纵容了侵权行为,而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则最多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不允许从赔偿中获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依据‘填平原则’实现对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陆凤玉指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知识产权价值的起伏性、流动性所决定的。 比如,商业电影在上映期间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电影本身的价值也明显降低。这使权利人多难以预估著作权的收益,也难以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官“定损”依据不足,判赔数额很可能实际难以“填平”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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