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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利剑”出鞘 安监执法“刀不快腰不硬”将有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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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1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理不直,气不壮”、“刀不快,腰不硬”形象地描述了多年来我国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尴尬。如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可否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今天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并在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上有重大突破。”

       乡镇纳入监管体系

       让猫守在老鼠洞口

       黄毅介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实践中过去表现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2005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被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腰不硬”是指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而就是这次大范围的检查,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前的《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规定得比较含糊,不解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了一大步。”黄毅说,由于法律表述的含糊,导致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执法地位尴尬,有的地方甚至未把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对待,有时想配置执法车辆都很难。此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以前的法律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首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有媒体形容得恰如其分:把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

       此外,过去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企业目中无法、肆无忌惮,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文书得不到落实,成为废纸一张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甚至因隐患迟迟得不到消除,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11110日,云南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3人死亡。事发前,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先后被暂扣或过期,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但该矿拒不执行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导致恶性事故发生。

      “以后这样的情况也许会越来越鲜见。”黄毅认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这条规定给了有关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手段。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程序复杂,拖延时间较长,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触即发的紧急情况下,有必要直接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应急处置手段,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

       此外,该法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这同样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长了利齿”的法律

       向违法行为施重拳

       据安监总局介绍,20143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收到了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其中不少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被认为是一部‘长了利齿’、‘装了铁臂’的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这一点贯穿于整个‘法律责任’一章。”黄毅说。如,堵塞漏洞,对应于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对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很容易得出结论: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据了解,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该法还对企业责任人处以更严格的处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30%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多位参与修改该法的专家表示,只有这样规定,才能触动企业责任人的灵魂,才能让他们明白,能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的方式,是安全生产。一方面,法律要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要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今日利剑在手,能否缚住苍龙?

       黄毅认为,当前除依照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的法规标准外,还要将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民众头脑中牢固树立“违犯《刑法》是违法,违犯《安全生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变成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

       来源:法制网 记者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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