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债务应由谁来还 未经依法清算股东应担责
案情回放: 坚美公司与天地公司本为合作企业,坚美公司生产铝制建筑材料,与天地公司长年合作,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天地有时会向坚美公司赊欠货款。一来二去,赊欠的货款越来越多。坚美公司在几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天地公司支付赊欠的货款。秀洲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坚美公司的诉求,于2013年12月底判决天地公司支付货款31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坚美公司就等待着天地公司偿付货款,但过了将近一个月天地公司却依旧置若罔闻,不履行付款义务。坚美公司只得于2014年1月底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之后坚美公司却发现了大问题。 经过调查,在法院判决之后,天地公司的两个股东,即作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贞女士以及作为监事的芳女士两人居然使用虚假清算报告,偷偷将天地公司注销掉了。这下坚美公司讨债无门,只得又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货款,只是这次起诉的对象变成了贞女士及芳女士。 那么,坚美公司的诉求能得到实现吗?原本公司的债务在公司注销之后可以由股东来归还吗? 法官说法: 贞女士和芳女士作为天地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明知公司对坚美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在清算中未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出具虚假的所谓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坚美公司无法向天地公司主张实现债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秀洲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坚美公司货款3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1万余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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