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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图省事卖车不过户 出了事故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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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5: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要转让车辆的车主注意啦,卖车后一定要记得将车辆过户。这不,邕宁区李某将一辆两轮摩托车转让给他人,因图省事没办理过户手续。摩托车经两次转手后到了陆某手上,不想陆某驾驶该车出了车祸,被对方告上法庭。由于摩托车仍在李某名下,李某因此成了被告,惹来不少麻烦。
       去年2月24日,陆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与黄某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陆某均受伤,各自车辆也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后黄某诉至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陆某和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接到法院传单,家住邕宁区蒲庙镇某村的李某傻了眼。原来,李某早在2010年10月底,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这辆摩托车转让给了张某。但为图省事,李某与张某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车辆时,该车投保有交强险,有效期至2011年1月份。而张某在购买摩托车两个月后,又将该车转让给了陆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亦明确表示:其于2010年下半年从第三方(并非李某)购得摩托车,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也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虽然摩托车一直显示登记车主为李某,但自从转让之日起至事故发生时止,该车的实际管理人和控制人均为陆某本人。事故发生前一年内,陆某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未进行年检。
       日前,邕宁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摩托车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与该车及该车的实际车主均不存在利益关系,不是该车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且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李某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诉请李某与陆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其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陆某未依法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因此,黄某的损失,应由陆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陆某赔偿30%。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李某在本案中虽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转让车辆时为图省事不办理过户手续,以致车辆出了事故后自己也成了被告,需到法院应诉,惹来了不少麻烦,他对此懊悔不已。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陆某驾驶的摩托车两次被转让,但均未办理转移登记。陆某是该车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在事故发生前,其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和实际使用人、控制人,故其应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等法定义务。
       (来源: 南宁晚报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陈志琨 曾春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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