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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夫”同居7年生2子 为撇债务与其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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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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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9: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他们一起生活7年,孩子也已经4岁,但一听说丈夫因欠债被告上法庭,自己也是被告时,女子刘莉却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并很快与丈夫分手。

  2007年,经熟人介绍,刘莉和孙兴相识,很快便在一起生活。刘莉说,孙兴性格比较老实,不会说什么甜言蜜语,但是很体贴,会给她做饭,还不要她洗碗。日子久了,刘莉便觉得,这样一起生活也挺好。两人都是攸县人,便在家里简单办了个喜酒,拜了天地,算是结婚了。孙兴也说过要领结婚证,但刘莉说,两人的感情不需要一张纸来维系。

  孩子出生后,孙兴想做点生意,和刘莉一商量,2012年,他找李强借了10万元钱。只是生意经营惨淡,期间又是孩子的奶粉钱、家用钱,这样一来,不仅没赚钱,借款也所剩无几。

  原本孙兴和李强约好,一年内还清欠款,但直到今年年初,李强多次找上门,他还是还不了这笔钱。最终,他收到了一纸诉状。

  近日,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收到诉状不久,刘莉见被告人一栏有她的名字,立马变了脸色,“钱又不是我借的,为什么要我还。”她和孙兴吵闹一番,便搬出了家。

  “我跟他没领结婚证,不是夫妻。”即便面对两人的孩子,刘莉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称不需要帮着“前男友”还钱。

  攸县法院审理认为,刘莉和孙兴虽然没有合法领取结婚证,但是两人已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仪式,且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孩子,可以认定这是双方真实成立夫妻关系的表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债务为两被告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故依法判决两被告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株洲晚报 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谭崇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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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2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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