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178|回复: 1

男子欠债自杀妻儿成被告 债主起诉称“父债子还”

[复制链接]

2786

主题

4686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8639
在线时间
331 小时
发表于 2014-10-11 11: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原标题:男子欠债自杀妻儿成被告 债主起诉称“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儿子可以继承遗产,当然也要承担债务!”“人死债消,人都不在了,凭什么让继承人承担债务?”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欠债自杀引发的官司。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祸不单行 老板自杀妻儿成被告

  小伟今年仅13岁,他还是一个小学生,却在刚经历丧父之痛后,又要面对近百万元的债务官司。

  今年314日,小伟的父亲陈先生突然自杀,离开人世,留下年迈的父母和还未成年的小伟。

  小伟妈妈说,丈夫陈先生生前是开酒店的,后来到外地投资,被人骗了很多钱,最后走投无路,无奈自杀。

  人死不能复生,但死者生前留下的债务又该如何偿还?据原告郭先生起诉说,小伟的父亲生前向他借款94万元。

  郭先生是包工头,而陈先生则是几家连锁酒店的老板,以前双方合作多年,两人也是多年好友。郭先生说,当初,陈老板委托他到几家酒店施工,在施工期间,陈老板不仅没有支付工程款,还陆续向他借款。

  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2年年底进行结算,当时陈老板承认共欠款94万元,还写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

  然而,郭先生等到今年3月,一直没有等到还款,却突然惊闻对方自杀身亡。

  焦点争议 欠债自杀,家人要还吗?

  这场意外,让陈家老小沉浸在悲伤中。郭先生也很同情,但是,他虽同情陈家,却还是不得不上门讨债。因为,94万元欠款大部分是工人欠薪,他也扛不住工人频频上门讨薪。

  因此,陈老板死后,郭先生急了,他说,虽然好友死了,但巨额债务事关众多工人欠薪,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为此,近日,郭先生一纸诉状,将陈老板的父母、妻子、儿子全部告上法庭,这四个人也都是陈老板的遗产继承人。

  郭先生起诉认为,这笔债务本来就是陈老板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太太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外,陈老板的父母和儿子,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是,陈太太答辩说,丈夫在世时并没有跟她提起这笔欠款,因此她并不知情。

  陈先生的父母和儿子小伟也都辩解说,他们从来不知陈先生有这样一笔欠款。另外,陈先生因为被人骗财,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家人没有继承到财产,所以也无力还款。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94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太太承担还款责任,而陈先生的父母和儿子则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人,有还债义务

  “欠债应当还钱。”法官分析说,由于这笔巨额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太太依法应承担这笔欠款和利息的偿还责任。

  至于陈先生的儿子和父母该不该担责,法官认为,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于陈先生已经死亡,因此,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人死了,债能消吗?

  债务人死亡,债务真的可以归于消灭吗?对此,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龚晓洪律师说,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但通常的情况是,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儿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不过,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没有限制。现实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来源:东南网)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62

主题

2万

帖子

10万

积分

Lv.22 皇后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积分
104790
在线时间
935 小时
发表于 2014-10-11 21: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2:53 , Processed in 0.079382 second(s), 2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