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称索赔者 是“职业打假人” 法院认定购买商品 就是普通消费者
标注的是美国杏仁其实是扁桃仁,不是“低糖”食品却宣称“低糖”误导消费者……有人在海曙一家超市购买近2000元的食品后,发现几种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先向工商部门投诉,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并道歉,而超市方面提出这名顾客是“职业打假人”不愿赔偿。昨天,海曙法院判决了此案。 原告邓先生自称是摆地摊的,去年5月份到11月份期间,他先后在海曙一家超市购买了椰丝蛋卷、阿华田固体饮料、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杏仁、豆奶粉等商品,合计近2000元,均开具了发票。 然而他买回去后发现这些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工商部门经过查证,查实该超市销售的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甜甜乐星球杯、椰丝蛋卷、华夫饼等食品包装上的食品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维维高钙多维豆奶粉的食品标签上并无糖含量声明,在营养标签上也未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低糖”字样宣传产品的依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标注为美国杏仁,实际上是扁桃仁(巴旦木),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随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先后对该超市发出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超市没有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邓先生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超市在第一次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是关于邓先生在工商部门多次投诉的材料,包括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10张、投诉登记表6张、举报登记表1张、终止调解书2张,试图证明邓先生并非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邓先生则辩驳称自己只是在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昨天,海曙法院判决支持了邓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市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邓先生退回货款1800元,并赔偿邓先生15835.60元,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法官说法 超市抗辩称邓先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该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邓先生向超市购买商品,邓先生是消费者,超市是销售者。 超市销售的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甜甜乐星球杯、惠宜椰丝蛋卷、惠宜华夫饼等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邓先生退一赔十的诉请。 根据工商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国杏仁”实为“巴旦木”。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美国杏仁”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所以,邓先生要求超市按实际购买金额501.20元的3倍价款赔偿1503.60元及要求根据现有的“维维高钙多维豆奶粉”退回价款93元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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