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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能否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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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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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4: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不能。
       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该解释出台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该解释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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