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电杆风吹响精神病发索赔忙 原告应证明电杆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 案情回放: 原告吴某系慈溪市观海卫镇某村村民,自2004年起时常出现精神异常,并多次入院治疗。2011年4月,因村窑厂用电需要,被告电力公司在吴某与其邻居房屋中间架设电线杆,该电杆离吴某家门约20米。后吴某数次向电力公司提出移除该电杆,理由是因电线经风吹后呜呜作响,致他的精神进一步遭受刺激。但电力公司并未满足他的要求。 2012年1月24日,吴某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并接受抗精神药药物系统治疗。同年8月15日,吴某出院,花去治疗费用合计35698.90元。 吴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公司不顾自己劝阻,强行在其家门口架设电线杆,导致自己发病,所以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吴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并向法院提供了疾病证明及医疗费的发票及账单。被告电力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证明其电力线路符合国家标准。 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就电力公司在其房屋前架设电线杆的行为与其精神病发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架设电线杆在吴某发病病因中参与度为0,与吴某的精神病发作无因果关系。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吴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电力公司的架线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该行为与其精神病复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任才峰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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