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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转托孩子结果出事故 受托人应按过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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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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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0: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吴女士的孩子小胖今年3岁了,长得虎头虎脑,很是可爱。但是最近小家伙却从楼梯上摔下来,下巴破了个口子缝了3针,这可让吴女士心疼坏了。而且,现在有件更苦恼的事情摆在吴女士眼前———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原来,吴女士和丈夫平时上班不在家,夫妻俩就请了保姆小张在家做家务,带孩子。那天,吴女士的父亲突然身体不适,就找到小张带他上医院。于是,小张将小胖托付给了隔壁的王大姐临时照看。
  结果,王大姐忙着做家务一时不察,调皮的小胖就从楼梯上滚了下去,下巴磕在台阶上血流不止,送到医院被缝了3针。现在线拆了,小胖的伤口也好得差不多了,吴女士的苦恼也来了,这笔医药费该向谁要呢?
       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案中,吴女士父亲突然生病,应属于“紧急情况”,可以不经委托人(即吴女士)的同意转委托给第三人(即王大姐)。
      《合同法》第406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的转委托属于无偿委托,虽然王大姐答应无偿帮忙看孩子,但她忙于自己的事没有看住小胖,导致其从楼梯摔下,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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