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归女硕士 “毒杀”男同学
将秋水仙碱投入饮料瓶中 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 今年31岁的史某是一名海归女硕士,在一次培训中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男同学乔某,二人一度关系暧昧。当已有女友的乔某提出断绝关系时,史某认为自己被愚弄,遂网购足以致死剂量的秋水仙碱,并投放在乔某的饮料中,致其严重中毒,幸而最终得救。日前,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史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场 喝完饮料后中毒 2013年8月21日凌晨,在北京一家程序员训练营参加培训的男子乔某,夜里突然腹痛难忍,并多次起床呕吐,第二天一早,同学将其送往309医院进行治疗。 院方诊疗记录显示,起初乔某到肠胃科就诊,但化验后,医生怀疑他患的是病毒性心肌炎,遂将其转至心内科。而随后,乔某血小板的指标持续降低,以至医院下达了病重通知书,并将乔某转至重症监护病房。尽管院方组织多个科室会诊,可始终无法确诊。最后,在一名医生的提议下,院方将乔某的血样送至307医院进行毒物检验。让众人大呼意外的是,307医院竟先后在乔某的血液中检出秋水仙碱、安乃近以及安替比林等成分。在此期间,院方两次向乔某的家人下达病危通知书。 后经过近半个月的治疗,乔某终于出院,但被诊断为药物性肺损伤、肝功能异常、肺部感染以及双侧胸腔积液,所幸医院方面表示,此事暂时不会留下后遗症。 而培训班的工作人员前往医院探望乔某时,从其口中得知,他是在喝下女同学史某给买的饮料后才出现不良反应。培训班的人都知道二人关系一度暧昧,因为感到事关重大,学校方面报警。 回放 感情纠纷起杀意 很快,史某承认是自己用网上购买的秋水仙碱给乔某下的毒。 1983年出生的史某,自幼成绩优秀,2009年考入美国一所大学的环境工程专业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她于2013年2月辞职来京,并进入训练营,和乔某成了同学。 对于投毒原因,史某不愿多谈,只说是因为感情原因想把对方毒死。而二人同学的证言显示,班上的人都知道史某喜欢乔某,二人关系也一度很暧昧,不过乔某曾明确说过和史某“只是玩玩”,同学们也知道乔某在老家有个青梅竹马的女友。2013年6月至7月间,乔某曾表示其想和史某断绝关系,无奈对方不同意。 史某到案后交代,她在8月初有了毒死乔某的念头,随后在网络上寻找合适的毒物,最终选定秋水仙碱,并先后两次从网上购买,放在宿舍“备用”。事发当晚,乔某通过QQ将史某约出来散步聊天,史某出门时把秋水仙碱装进兜里。晚12点左右,乔某说口渴,史某便去小卖部买了瓶饮料,并趁机把近1克的秋水仙碱倒进瓶子。 乔某只喝了两口便感到味道不对,回到小卖部退掉饮料。回到宿舍后,史某越想越害怕,担心别人喝了那瓶动过手脚的水中毒,便返回小卖部要回了那瓶饮料。第二天,史某丢掉了那瓶“加了料”的饮料,而面对乔某多次发信息、打电话说自己不舒服,史某均未予理睬,直到8月26日警察找上门。 庭审 故意杀人被判8年 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显示,史某学习期间比较勤奋,但性格偏内向。案发后,史某父亲代女儿赔偿了乔某人民币9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对方也表示不再追究史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本案中,史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情节较轻,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做出后,史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史某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想要杀死乔某”的供述并非其真实想法,她只是想教训一下乔某,没有杀死他的想法,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史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依法取得,且经本人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在这些供述中,史某多次陈述称自己想要毒死乔某。史某案发前利用网络查询出服用过量秋水仙碱会在人体中代谢成为一种剧毒物质,还根据人体体重计算出致死量,并分两次购买秋水仙碱,一次用来试验,第二次才购买了足以致死的剂量并实施了投毒行为,且在获知乔某已出现中毒反应后也没有积极救治,导致乔某身体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于史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史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晨报记者 何欣 ■名词解释 秋水仙碱,一种生物碱,因最初从百合科植物秋水仙中提取出来,故名,也称秋水仙素。该物质易溶于水、乙醇和氯仿。味苦,有毒。小剂量(0.5mg至1mg)用于治疗急性痛风和预防痛风急性发作等。中毒症状与砷中毒类似,中毒后2至5小时出现症状,包括口渴和喉咙有烧灼感,发热,呕吐,腹泻,腹疼和肾衰竭。随后伴有呼吸衰竭并引起死亡。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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