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许某喜欢网购。某日,某商家将一台价值近万元的电视机送到许某家中,但许某表示自己并未上网订购过这种商品。后来才知是许某不在家时,其未成年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 平时许某网购时其子时常在旁观看,因此知道许某网购使用的账号和密码,也了解一些网上购物的知识,一次在浏览网页时觉得这款电视机特别适合用来玩游戏,就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下了订单。 许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过购买电视机的意向,也没有进行过在网上购买该物品的操作,而是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下单购买的,儿子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便拒绝接受这台电视机。 而商家认为,订单是许某自己的账号下的,且该账号经过实名验证,在下订单时商家不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订单,只能是照单发货,并且货物本身没有任何瑕疵,许某有义务接货付款。 双方争执不下因此成讼。 分歧: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认定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时应适应现代观念,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网购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可以根据对方的外貌、行为举止、身份证件等信息来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但网络购物中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虚拟的数据进行交流,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难度加大。 但是,网购只是改变了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不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51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许某的儿子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许某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目前,我国对这种现象未进行明确界定,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但网络交易中像本案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家长不认可交易将会引起一系列纠纷。因此,网络商家和买家在交易时要多留个心眼,了解对方的情况后再做买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钟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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