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若是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一方是否能因为自己的“善举”而免除赔偿责任呢?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搭载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而索赔的案件,由于车主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按责对伤者作出赔偿。 阿路和阿明是同事,阿明4个月以来每天搭乘阿路开的汽车上下班。今年1月7日早上,阿路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阿路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明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阿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阿明无责任。 今年4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阿明起诉至平远法院,要求阿路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2万余元。 阿路的家属抗辩称,阿路系应阿明的要求每天接送阿明上下班,阿路生前与阿明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帮工关系,故阿明的人身损害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6月,平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路系无偿搭载阿明上下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阿明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这起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阿路在此交通事故侵权中存在重大过失,而阿明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阿路须承担对阿明的侵权责任。除去保险公司及对方肇事驾驶员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决阿路的家属赔偿阿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阿路的家属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又自愿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阿路的家属撤回了上诉。 (黄义涛 凌 瑜) ■法官寄语■ 同事或朋友间好意搭载无可厚非,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两家人甚至更多人的伤痛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然而发生侵权损害后的索赔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我们不能因为惧怕存在这样的侵权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废食。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才能为我们的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法官为此提醒司机,无偿搭载不能免责,如经常搭载他人应考虑提高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额。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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