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如今,五花八门的广告已经是我们生活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不过,有些今天司空见惯的广告今后可能不会再看到了。因为广告法修订草案昨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分组审议,对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和广告代言人等方面都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如今互联网广告风头正劲,但是对其规范显然滞后。许多网民打开一个网页,好几个广告就弹出来了,想关闭,半天找不着关闭键在哪,不小心点一下就自动跳转到广告页面了,让人不胜其烦。 今后这种状况有望改善。修订草案规定:今后网络上的弹出广告应当有显著的关闭标志,并且保证能一键关闭。 草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对此许多委员都表示赞成。符跃兰委员表示,对此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 符跃兰:我们经常遇到的是,弹出的广告版面过大,比较严重地干扰了用户使用网络,建议规定中增加对弹出广告的版面和位置,考虑进一步明确规定。 不少委员还进一步提出,广告法修订应该对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广告发布进行规范,不让社交媒体平台成为“法外之地”。龚建明委员特别提到微信。 龚建明:现在微信平台发展的相当迅速,很多广告商都在利用微信平台做大量广告,建议把微信这样一个新型传播模式也写到法律规定中,并且对未来的、不可预见的广告方式在法律中作一个表述。因为我们十年、二十年才修改一次法律,现在的传播媒体平台隔一两年就出现一个新的。 如果说上面的互联网弹出广告只是妨碍了正常上网,有些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就更大了。消费者轻信了虚假广告,轻则受到经济损失,重则危害身心健康。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治理、打击虚假广告,但是这方面的案例依然层出不穷。这次,广告法修订案草案更加强化了对于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陈喜庆委员表示,应该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基础,从而加大处罚力度。 陈喜庆:因为法律责任对于法律的贯彻和落实至关重要,但是现在修改稿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延续了1994年广告法的基本内容,处罚力度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比如在罚款方面,仍然以广告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但是与虚假广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广告费用有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这个标准进行罚款,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相关方可能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这些,也有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在我们的广告环境中,有一种广告是不能“缺位”的,那就是公益广告。此次修订草案也提出,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应该按时长和版面发布公益广告。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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