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27日在2014中国税法论坛上呼吁,税收法定原则应直接写入宪法。 在中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这种现状一直为学界所诟病。 刘佐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上述要求,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应首先完善宪法,补充和完善宪法中的税收条款。 刘佐表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现行宪法都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中国宪法中税收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可以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 一是将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写入宪法。可以移植《立法法》中关于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 二是根据中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规定不同层级的税收立法权,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三是全面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义务和可以依法享受的权利,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合理、规范、公开的预算体制和科学严密的审计制度等。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完善税制、税收管理制度的需要与可能,区分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并尽量加快步伐。”刘佐称。 刘佐建议,条件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可以先行升格为法律;条件暂时不太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应当先行完善行政法规,待其比较成熟后再升格为法律;正在改革中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应当加快改革步伐,在改革完成后适时制定法律;已经制定的某些税法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进行进一步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当天的会上也指出,要加强税收立法,走出部门立法的传统,提高立法质量,特别重要的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其中对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来源:中新网 记者 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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