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19|回复: 0

最高检:非重大贿赂案律师会见无需许可

[复制链接]

2318

主题

3535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4616
在线时间
94 小时
发表于 2014-12-30 11: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多抱怨的“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最高检昨天对外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规定就是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会见难”,规定首先特别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综合新华社电
  相关新闻
  行政干预非公经营法院审案时应纠正
  京华时报讯(记者钱卫华)昨天上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规定,法院审理涉及税收、物价等行政案件时,要依法纠正其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来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意见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合法权益,其主体事实依据充分的,法院应纠正相关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部分规定
  1.可要求调取未提交的证据
  根据规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如果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不许可要书面说明理由。
  2.可要求检方告知涉嫌罪名
  规定指出,在侦查期间,律师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如果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检察机关案件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允许。
  3.妨碍律师依法执业可追责
  规定要求,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规定还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0:46 , Processed in 0.080407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