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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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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0: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央广网北京1月1日消息(记者张棉棉)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这一办法自今天起实施。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建设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正是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同时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所得,应该是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专家称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的股东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李全称,《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对出售股权还有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权,以及股权被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抵尝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为纳税对象,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一个覆盖。此外,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炭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企业所得的各类资产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吸引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有可能导致严重低估或者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使逼税成为可能,为了堵住这一漏洞,《办法》之中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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