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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回法庭年初受理案件 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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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7: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表示,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
  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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