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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 受理期限已过法院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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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浙江省消保委201412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但目前已超过7天受理期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今未出具是否受理的答复。
  由于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火车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消保委提交诉讼后,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但已过了7天受理期限,至今浙江省消保委没有收到法院是否受理此诉讼的答复。由于没有获得答复,浙江消保委表示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个中详情建议媒体向上海相关法院求证。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学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新华网记者屈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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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消保委  发表于 2015-1-1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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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2: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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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1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提交诉讼材料已满7日,是否受理答复迟迟未收到
                             省消保委昨再发函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若你也有类似“丢火车票必须重买”的经历,欢迎跟我们
                                         联系,一起来打这起官司

  □本报记者 祝瑶
  如今购买火车票已越来越便利,可如果车票丢了,想挂失、补票、改签、退钱却并不容易。不少消费者心生疑问,既然已经实名制购票,为何铁路方面不能凭身份信息查询,而是让乘客单方面承担风险?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
  然而,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前,7天受理期限已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仍未出具是否受理浙江省消保委起诉的答复。
期满7天仍未收到答复 省消保委昨日再发函
  丢失火车票必须重买,非实名制情况下,铁路部门的这一要求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在票、证、人一致才能乘车的“实名制”情况下,如此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去年底,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此举还获得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
  昨天,记者联系上本次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她透露,早在20141230日,浙江省消保委已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
  今年16日,省消保委接到一份《补充材料通知》,随即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至今省消保委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已经满14日,即便是提交的补充材料也已经满7日。”徐霄燕说。截至昨晚8点记者发稿时,作为代理律师,徐霄燕依旧未收到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书,或是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徐霄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作为2014315日《新消法》实行以来提起的国内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状告“铁老大”的公益诉讼也颇受业内关注。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相关人士认为,“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记者了解到,因为还未获得确切答复,浙江消保委已再次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函,要求对方依法按时受理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是“霸王规定”还是无奈之举 网友热评“丢票必须重买”是否合理
  即便该起公益诉讼进展缓慢,但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事件还在持续发酵,还因此引发了网友热评“铁老大”的诸多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在微博、微信等各大公众平台,有不少网友吐槽自己有过类似“丢失火车票必须重买”的经历,这种看似只属于少数“马大哈”的行为,其实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在采访中,多数消费者的观点是,既然已经“实名制”了,乘客有买票有后台购买记录为证,“铁老大”单方面一刀切要求“另行购票”,有些说不过去。“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应该核实遗失车票人所购车票是否属实,而不是一律强制另购车票。”网友“小位”建议,“实名车票能不能开通挂失和补领功能。”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认为“这是无奈之举”,毕竟不是所有车站都可以刷身份证出入车站。要是不设立“丢票另行再购”的规定,增加乘客不当心丢票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当一人遗失车票时,也不排除被其他无票人使用的可能。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赵公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对等,有“霸王规定”之嫌。“旅客和铁路部门本身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而铁路制定的规定,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合同内容应该照顾双方利益,而不是只考虑降低自身的风险。”
  与此同时,还有网友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质疑“铁老大”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例如,程女士向记者“吐槽”,自己曾想补一张车票作报销凭证,遭到了铁路部门的拒绝。程女士表示,自己从北京到杭州出公差,提着行李出站后,才发现丢失了这张火车票。又悔又急的程女士连忙打给12306客服咨询补票事宜,“哪怕我说破嘴皮子,质疑‘为什么不可以补票’,或要求出具一份行程单,客服还是只有一个回答——‘不能补’。”
  此外,“为什么一等座和二等座会因为服务不同,产生价格差,而坐票和站票却是同一个价”也成为网友的争论热点。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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