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称购买的尿不湿有问题 商家将发帖人和论坛告上法庭 这是网络侵权新规出台后,法院受理的全省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
网友发帖的部分截图。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芳芳 北璎 网友在论坛里发帖声讨网店卖的尿不湿有问题,孩子使用后出现屁股红肿的情况。帖子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的浏览量。然而网店商家认为那个发帖网友发的帖子纯属恶意诽谤。近日,该网店商家以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起诉要求发帖人和论坛运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昨天,北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这起商家诉个人及信息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法院受理的全省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网友的发帖引来十余万人次浏览 经常关注本地论坛的市民也许还记得,去年12月份,有网友在本地论坛上发帖称,在宁波跨境购平台上一个商家处购买了从日本进口的花王尿不湿,然而宝宝使用后出现屁股发红等问题,并配有图片,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帖子阅读量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 昨天,记者查询那个网帖时,显示“权限不足,无法查看”,随后,记者从其他网友转载中找到相关内容,网友“月光光照荷塘”在帖子里说:“在宁波跨境购购物平台出现之前,我们宝宝用的尿不湿有的海淘,有的在母婴店购买,有的在沃尔玛买。宝宝的小屁屁一直正常,跨境购出来后,我们成为了其中一员。为什么选择跨境购,因为相信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的平台是不会骗人的。但现实迅速将我们击垮,群里接二连三出现宝宝小屁屁问题……”其表示商家卖的尿不湿有问题。 商家认为发帖是恶意诽谤和诋毁 网帖里提到的商家,也就是原告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公司”),是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上“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日本进口的花王尿不湿等产品。 又一猫公司起诉称,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称,使用了在又一猫平台上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网友“恶意发帖丑化又一猫公司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诋毁又一猫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公司将上述发布在论坛上的相应网页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网页公证。公司称,其经多方调查后发现,其中一个发帖人为被告鲁某。“求证后我们得知,鲁某自身从我处购买使用的尿不湿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但仍恶意虚构事实发帖,且帖子阅读量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又一猫公司委托律师向信息公司发函要求对帖子采取措施并提供三名网友的真实身份信息,但信息公司没有完全履行。 又一猫公司认为,是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原告在双十二期间销量骤减的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信息公司和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目前,北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这起案件,并择日开庭审理。 延伸阅读 网络侵权新规落地 北仑法院的法官表示,此前针对网络侵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参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自2014年10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把网络侵权纳入进来。 《规定》解决的是公民遭到网络诽谤、侵权时该怎么办的问题,从而实现了虚拟世界的法治化,更打破了网络维权的玻璃天花板。《规定》有不少亮点:比如,公民起诉网站侵权,法院可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友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果网站拒不提供,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处罚网站。 明确了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即确立了“被告就原告”的司法管辖原则。这不仅便于被侵权人维权,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审理,还有利于衡量实际的影响和损失的大小,也有助于消除因侵权在当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名誉。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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