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制网记者周斌文/图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 【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 督促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基本案情】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市国土局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 合法生效决定必须执行 【基本案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业主彭某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反映,邻居陆某存在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监察大队对陆某分别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陆某始终未拆除玻璃幕墙。彭某认为监察大队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监察大队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判决监察大队对该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履责应当及时全面到位 【基本案情】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收到了王顺升提交的请求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调查后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并送达褚庄村村委会,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顺升申请事项向其公开。 【裁判结果】判决寿光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典型意义】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法院判决其限期责令褚庄村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信息,能够更好地促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知情的权利。 不及时救助群众或担责 【基本案情】被害人刘伟洲遭到罪犯苏福堂等3人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多人听到呼救后多次拨打“110”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 “120”打电话;经他人再次拨打“110”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在近两个小时后指令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法院认定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刘伟洲近亲属起诉麦积分局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麦积分局一次性支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 【典型意义】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争议。不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权行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审查保障患者权益 【基本案情】艾立仁因右小腿闭合性骨折就诊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大骨科医院,经十次手术未能治愈,现腿部残疾。艾立仁认为治疗中存在医疗损害,参加第一次手术的医师吴某为越级手术,多次向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举报与投诉,市卫计委未给予回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市卫计委电话回复:吴某不是越级手术。艾立仁不服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市卫计委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医院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就应当责令涉案医院改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却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涉案医院未建立分级制度故不存在违规越级手术问题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判决责令市卫计委对艾立仁的举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通过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定职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依法保障患者权益有积极作用。医患纠纷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患者提出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积极调查,依法履责,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尽快明晰责任,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 法制网北京1月15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