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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伤害事故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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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3: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受伤乘客可先与客运公司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乘客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需明确的是,因司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被告一般为公交公司。其次,在有第三者混合侵权情况下,必须考虑清楚是作为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如是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仅以公交公司为被告,因为乘客只是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若提起侵权之诉,可以将公交公司与第三人共同列为被告。
       此外,乘客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名义起诉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若乘客受伤,可作为消费者向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如果受伤很严重,除了神经受伤,都应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去司法鉴定部门做伤残鉴定。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能拿到《消保法》所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话,为出院或者伤残鉴定后一年内,而按照《消保法》则为两年。因此,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人身伤害的赔偿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应该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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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15-2-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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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8: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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