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543|回复: 2

60岁再就业,一概不是“劳动关系”?

[复制链接]

1991

主题

3353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302
在线时间
214 小时
发表于 2015-2-2 17: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60岁的牛大爷退休时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仅10年,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退休金待遇。为此,牛大爷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与某学院签订了用工协议。干了4年之后,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工,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协议。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牛大爷提出学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学院声称,牛大爷应聘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牛大爷在接受学院聘用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当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劳动者应有的待遇。
     (来源: 山东工人报 杨学友)

点评

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5-2-2 18:21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万

主题

7万

帖子

46万

积分

Lv.23 皇帝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积分
469041
在线时间
2863 小时
发表于 2015-2-2 18: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08:46 , Processed in 0.087399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