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问: 我在老家的小区向物业公司租了一个停车位,也缴纳了相关服务费用,但我一直在外地工作,车位也不常用。近日,我驾车回老家过春节,发现所租车位被别人占用,只好暂时将车停放在他人车库门前,并留有足够出入通行的空间。不曾想,3个小时后我发现车子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烂了。因小区内未安装监控录像,也没有保安巡逻,未能找到砸车人,我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他人的砸车行为与物业无关,且车被砸是因我胡乱停车,拒绝赔偿。请问,物业公司是否真的不需要担责? 作答: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从物业公司租了停车位,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表明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必须保障你能随时正常停放车辆,并确保车辆完好无损。你车位被占用,车辆又被砸,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相关秩序、环境卫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你车辆停放的地方,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物业公司未安装监控录像,也未安排保安巡逻,对可能存在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砸车人及其相关信息,当属失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你胡乱停车致车辆被砸,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可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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