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xx啤酒厂,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郑州市xx路xxx号。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路1xx号院x号楼xx号。 原告不服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09月25日所做的郑劳人仲案字[2012]04x1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待岗工资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3、判决原告不应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严重错误。 1、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均证明其实际是在xx集团xx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考勤及工资发放均在xx啤酒公司,与xx啤酒公司存在劳动关。关于xx集团xx啤酒有限公司与原告及xx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仲裁机构已经查明:即xx集团xx啤酒有限公司与原告均系xx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均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分别具备独立的劳动用工资格。 2、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原因是基于原告与xx啤酒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因为xx集团下属的子公司绝大多数都在郑州以外,部分员工的家在郑州市,因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比较麻烦,为方便员工,xx集团协调原告接受被告所在公司的委托,以原告的名义为其部分员工办理了社保手续,在双方签署的《委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原告只负责接受被告所在公司的委托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实际上与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一单位为某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定该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条件之一,并非充分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仅凭该单位为该个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一情况是不能够必然得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结论”的,也就是说依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不足的,仲裁机构在原告能够提供书劳动合同及大量其他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然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在原被告双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仲裁机构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待岗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并裁决原告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xx啤酒厂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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