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在北仑法院判决。诉讼中,法官采信了原告提出的一份微信证据,这是民诉法解释颁发后,宁波首例采信微信证据的案件。 被告当庭晒微信聊天记录 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去年4月,这家建筑公司接到王某发包的一项工程。 双方约定,“应当将工程款通过支票方式支付给公司,或者将工程款支付给财务人员”,分批次给付,直至工程验收完毕。 去年底,建筑公司起诉王某,称他还欠10万元工程款。 王某叫冤:“我前后共付了4笔款项,前面3笔都是汇入了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最后一笔,我以现金方式,交给了一名项目经理,并且在微信上告知了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 他当庭出示了几张微信聊天截屏图。 对方:“我把账号发你,钱打到这个账号就可以,请确认一下。” 王某:“好的,收到。” …… 王某:“最后的10万元工程款,我现金了给项目经理××。” 对方:“知道了。” 建筑公司质疑王某最后一笔的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怒了:“我前面3笔也不符合,你们怎么不干脆说我分文未付?” 微信采纳了官司却输了 对于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一次开庭时,建筑公司称微信号是否是公司员工所有,还有待查证。第二次开庭,建筑公司承认微信号确实是公司员工所有,但表示“最后微信留言,只表示我们知道被告把钱给了项目经理,不代表我们认可这种方式。” 由于双方都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这份微信证据最终为法庭采纳。“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指定王某将工程款付至指定的银行账号,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变更,王某也按照该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 但法院同时认为,其后的款项却突然交给了项目经理,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常理,主观上不存在善意,据此作出判决,判令王某支付剩余1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 延伸阅读 法官采信了微信证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得到双方的认可。事实上,由于电子数据的不确定性和易篡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非常谨慎保守的。 什么样的微信被采信的可能性比较大?法官说,如果以后要使用微信沟通的话,应注意:其一,最好以合同等方式提前约定,表明账号及聊天内容的真实性,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其二,保存原始证据。对于原始电子数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提前公证;其三,尽可能地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被采信的几率会更大些。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贝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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