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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俩男子嫖宿幼女被判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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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09: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近日邛崃法院认定两名嫖幼者犯强奸罪,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由此诞生了国内首例嫖宿幼女按强奸罪定性的案例。
  邛崃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3月3日《成都商报》)
  此次判决是有益的司法实践
  一直以来,对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样的现实,让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人的避风港;二是观念,一起案件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则是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但幼女本身的思想与观念并不成熟,这样的划分,是对这些受害幼女们的二次伤害,这也与《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悖。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民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此起彼伏。如今,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最终被判强奸罪,显然是罪有应得,判决也符合各方期待。毕竟,早在2013年年底,最高法便表态,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如今邛崃法院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次司法实践活动。
  具体来说,两名嫖客都被判有期徒刑5年,这与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一致,看起来,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在此次实践中的进步非常有限,因为当事人并没有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从量刑上来看的确如此,不过从社会观念来看,此次判决的进步意义仍然不容小觑:因为这样的判决,改变了当前陈旧的观念,为幼女进行了正名。可以说,哪怕幼女们有一定程度的自愿,但其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就不应该施加上卖淫的身份。
  自然,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审视,公众更希望当前的判决,能掀起必要的蝴蝶效应,让“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成为一种制度常态。毕竟,幼女权益的现状,的确是不容乐观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在如此逼仄的现实下,“女童保护”不仅应提上议程,更应迎来制度的回应。龙敏飞
  嫖宿幼女罪存在着法理悖论
  嫖宿幼女罪,首先是存在明显的法理悖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早已明确,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仅仅因为有金钱交易因素,便将嫖宿幼女的情形单独列为一个罪名,逻辑上显然说不通。
  一些支持嫖宿幼女罪名的法学专家认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为5年,要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因而嫖幼者付出的代价会更大。我认为,这个说法的逻辑问题也不小。一个罪名的设定原则,首先应合理,满足法理逻辑的要求。嫖宿幼女罪名既与强奸幼女罪名相冲突,同一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法制体系语境上,便很不合适。又是“不论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又是“有嫖资的情形可不视为强奸”,法制上不规范,法治何所适从?
  四川邛崃诞生首例嫖宿幼女案强奸罪论的案例,按理说,这是众望所归,也完全符合现行法律中强奸罪的要件;然而另一方面,嫖宿幼女罪名既未废除,嫖幼者的所为却又符合这个罪名的要件,这就不仅是逻辑的混乱,更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如果任由法官自由裁量权决定罪名,则可能为司法权力寻租创造条件。
  再者,嫖宿幼女罪的定罪上限—最高刑期15年,远没有强奸罪严厉;而从近年来高发的官员和富商嫖幼案件来看,这项罪名几乎快成了某些人士逃避严厉惩罚的“专用罪名”。一些权贵人士疯狂“嫖幼”,一人奸淫多名女童的案例并不鲜见,而如果不存在“嫖幼”罪名,按强奸幼女论,犯罪人恐怕得死好几次了。有鉴于此,嫖宿幼女罪应该寿终正寝了。
  来源:东南商报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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