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浙江工商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73号令)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为贯彻落实该办法,浙江省工商局从2014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众多案例中筛选了十个典型案例,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以提醒消费者予以警惕。 据了解,这些案例涉及向消费者谎报用工用料、虚假宣传、侵犯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这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一、 消费者汽车维保 4S店使用拼装机油案 【案例简介】 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至案发,销售回收、拼装的机油共计销售款125186元,从中获利104687.59元。温岭市工商局认定该行为构成向消费者谎报用工用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4687.59元以及罚款110000元的处罚。 【案例点评】 汽车消费目前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支出。汽车商品相较于其他普通商品,因其专业性强,侵害消费者行为很难被发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在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本应按实际机油使用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却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并以整瓶的机油使用量为单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实属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千足金”金不足 消费投诉“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份,消费者陈女士在台州临海某珠宝店花了4908元,购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事后却发现其购买的是足金首饰,而不是千足金首饰。与店家协商不成后,陈女士向临海市12315中心投诉。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成色是足金、黄金含量为99.00%,而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经调解,陈女士退掉了价值4908元的足金首饰,并获得店家一次性赔偿14724元。同时,临海市工商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珠宝店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0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 该案中珠宝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全省首例违反新消法 侵害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楼盘业主名单,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的家装业务,提高公司业绩,该公司业务员从市场圈内朋友处收集了已销售某楼盘部分业主名单,名单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所买楼层号码、联系电话等,且当事人所得业主名单信息均未经业主同意或授权。杭州市工商局认定此行为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有发生。案件中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业主名单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 串通设计师给回扣 橱柜企业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金华市工商局在开展家装服务和家居建材商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市区某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用品店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诱导消费,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具体做法是,设计师在为消费者提供设计装修服务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消费者进行引导、推荐、诱导至当事人处进行消费,当事人按客户业务单子总价的5-10%给设计师提成返利。本案中当事人分别通过个人账户汇给装修公司设计师提成返利11笔共计247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3650元。金华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65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63650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 案例中部分家装企业在经营中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采用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通过设计师开展诱导消费,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购物成本。此类现象一度成为了家装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五、 微信虚假促销 水果店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为吸引人气,通过微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发布“疯狂车厘子”广告,其内容称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要分享、积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该种黑色樱桃。广告吸引参与者上万人。然而完成“集赞换礼”三个步骤的消费者到该公司总店,欲以承诺优惠价格购买樱桃时,被告知必须购买充值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作为购买前提。后经查明,该公司故意在宣传中隐瞒了办卡充值条件。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认为该公司推出的此项促销活动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规定,构成合同违法,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微信广告、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一个新兴事物。“集赞换礼”则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悬赏广告。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营者在履行过程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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