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86|回复: 2

“穿越”一年的协议还能要回款子吗?

[复制链接]

2123

主题

3135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809
在线时间
94 小时
发表于 2015-3-25 16: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5年初,陆某将宁海人冯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其支付13万元的欠款及逾期利息。今年3月初,法院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410月,江苏的一家房产公司欲与北京的一家融资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原告陆某是房产公司一方的代表,被告冯某则代表融资公司,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磋商过程中,融资公司提出,房产公司必须委托北京一家律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全面调查该房产公司的资产情况,才能同意为其融资,调查费用为35万元。为了促成合作,房产公司表示同意。201411月,陆某代房产公司先行支付了律所调查费用共25.5万元。
    但双方的合作最后却以失败告终,陆某代房产公司支付的调查费用就打了水漂。于是陆某把冯某告上了宁海法院,并拿出了一份协议,要求冯某承担一半费用。该协议书上写明陆某向该融资公司支付费用共26万元,如果最终因融资进行不下去而导致支出的费用无法收回的,由冯某负担一半。
  法官在核实陆某向法院提供的这份协议时发现,签名确实是被告冯某本人签名,但落款时间却是20131215日,与双方洽谈合作的实际时间竟然早了一年左右。
  对此,陆某表示,条子确实是冯某出具的,但日期是冯某误写。而冯某则辩称,这份协议是以前为了另一个融资项目所出具的,与此项目无关,并且协议中的金额是26万元,与陆某支付的25.5万元并不相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应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协议为2013年出具,陆某虽声称系冯某误写,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并且陆某对金额不符一事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何莎莎 通讯员 于珊婉)

点评

穿越  发表于 2015-3-30 08:18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万

主题

7万

帖子

46万

积分

Lv.23 皇帝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积分
469041
在线时间
2863 小时
发表于 2015-3-30 0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07:05 , Processed in 0.087576 second(s), 2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