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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忘法易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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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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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1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马上就到清明节了,按照我国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为缅怀逝去的亲人,不少人都要去扫墓。但是近来年,清明扫墓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各位读者要多留个心。
  燃放鞭炮致受伤:烟花爆竹须符合标准
  案例:去年清明节期间,吴某带着烟花爆竹,领着12岁的儿子阳阳到墓前祭奠早逝的父母。点燃爆竹时,阳阳未能及时躲开,脸部和手指多处被炸伤。经有关部门检验,涉事爆竹引信过短,且配制原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火药用量大大超过标准。经法院调解,爆竹销售方赔偿吴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元。
  点评: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燃烧纸钱引山火:用火要经事先审批
  案例:去年清明节,贾某根据当地习俗给过世的父亲烧“钱粮纸”。不曾想,燃烧中的“钱粮纸”随风落到了墓地上坡的山林中,造成5亩果木过火,直接损失达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贾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点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清明祭奠时,人们常借助焚烧纸钱和其他祭祀物品表达哀思,但易引发火灾事故。《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刑法》第115条规定,犯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清明节扫墓时,要先了解祭奠场所是否允许烧纸钱等传统祭奠方式,同时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
  回乡祭奠受阻挠:公民“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王大与弟弟王二素来不合,各自成家后也几乎不相往来。去年清明节,王大带着女儿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遭到弟弟强行阻挠。气愤之余,王大把弟弟告上了法庭。
  点评:“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此予以认可和保护。这种权利对外具有绝对性,表明亲属之间辈份、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王大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身份权的体现,王二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饶,王大有权要求排除王二的妨碍。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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