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32|回复: 0

收回借款还不算 又告保证人还款

[复制链接]

2845

主题

6719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921
在线时间
225 小时
发表于 2015-4-10 1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借款人已还清了借款却没收回借条,于是出借人趁借款人昏迷之际,竟拿着借条起诉不知情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偿还借款……昨天,北仑法院驳回了这起起诉,并严厉训斥了起诉人。
  上月底,家住北仑的陈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法院。借条上写着康先生向其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康先生一位姓林的朋友,签字作担保。陈某说,如今借款早已到期,但康先生迟迟不还,所以起诉林先生要求他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和利息。
  法官联系了担保人林先生。林先生承认担保一事,但他说自那以后已很久没和康先生联系了,再说借款到期也有一年多了,陈某怎么到现在才起诉?且只起诉自己一个人,林先生感觉很奇怪,他说自己也不清楚康先生是不是还了借款。
  按照法律程序,陈某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康先生违约没还款。于是法官尝试着联系借款人康先生,却意外获知康先生不久前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今仍躺在医院昏迷不醒。法官心中起疑,决定彻查。
  通过查询康先生的银行取款、转账记录,以及向康先生的妻子进行了解,真相终于大白,原来康先生早在半年前就已分三次还清了全部欠款。只是一时大意,没要回借条。谁知,陈某得知康先生因事故住院昏迷不醒后,便想浑水摸鱼,获取不当之利。昨天,法官对陈某进行了严厉训斥,并当场驳回了他的起诉。
  法官提醒
  此类案件其实并不少见。个别起诉人故意不向法院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和出借人已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事实,直接起诉保证人,以此非法获利。法官也因此提醒一些借款人,在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后,一定要将借条收回,或者按实际欠款再重新出具借条,提防出借人谋取不当利益。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冯小平 通讯员北瑜)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7 22:19 , Processed in 0.083783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