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已成为网上热点,作为法律人,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简要分析,以新闻事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行为一:女司机突然连续变道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导向车道行驶,要处以罚款100元,扣2分的处罚。” 若最终被认定女司机存在突然连续变道行为,则将面临100罚款扣2分的处罚。 行为二:男司机打人行为 据媒体报道,男司机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几率不高,寻衅滋事罪的殴打他人的动机一般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故殴打。而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若女司机最终伤情构成“轻伤”,则男司机的打人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因故意伤害罪的殴打他人的动机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三:网友人肉搜索并发布、传播隐私的行为 注意到当前网上传播的一些女司机的个人隐私信息是需要通过一些特殊渠道才能获得,如“开房信息”、“交通违法信息”等,这些信息的持有单位的人员若存在非法提供给他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治安处罚等,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发布的所谓“隐私”是否真实,从发布的内容来看,都已构成了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隐私内容的发布者、传播者及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你是发布者还是转发者,一旦你发布的内容构成侵权,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要注意,若所发布的“隐私”是真实存在的,最终若构成 “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但,若发布的“隐私”是虚假的,且构成“情节严重”则构成诽谤罪。 具体罪名规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要特别注意的是: 根据该规定,若发布的内容是显而易见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那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发布者、转发者)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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