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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礼不认定为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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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社会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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