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从今年7月1日开始,申诉案件将纳入我省法律援助范围。 《意见》明确申诉案件的范围是指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事项范围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我省法院在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申诉人法律援助,将向其发送有关决定书并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可以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人民法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 在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并仔细审查案件后,如果法律援助律师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代理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如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向申诉人释明;如认为原裁判结论并无不妥,但存在一定瑕疵,可向申诉人释明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经申诉人同意并承诺息诉罢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建议再审、抗诉的案件,有关法律援助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 陈岚 许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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