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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为泄私愤打电话谎称超市里有炸弹 被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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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1: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今年5月3日晚,一个电话打破了余姚泗门镇的宁静,“某超市里有炸弹!”派出所、消防、特警等迅速出动,人员疏散、封锁超市,众人一直搜寻到第二天凌晨2点都没有结果。5月5日,这名打电话说超市有炸弹的男子张某被警方抓获。

昨天下午2点20分,余姚法院3号法庭,男子张某站在被告席上。法院判决,张某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泄私愤,他谎称超市有炸弹

张某,28岁,来自河南。去年11月,他在余姚某咖啡店找了一份工作。一次,他和同事刘某闹了矛盾,为报复,他将刘某的笔记本电脑偷走并放在了余姚泗门某超市的储物柜内。当天晚上,张某来到超市准备将笔记本电脑取出,没想到,提前得到消息的刘某,和朋友一起等在了超市门口,人赃并获。

张某将笔记本电脑交还给刘某。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张某在事后打电话报了警,称刘某等人将其围住并进行殴打。最终,张某也因盗窃被拘留了15日。此后,张某去了上海打工,但这件事却被他一直记在心里。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到一个消息,打他的还有该超市的员工。张某没有去了解消息的真伪,脑子里只想着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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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3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今年5月3日晚上8点54分,张某在上海青州北路457号门口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到超市服务台,“这里是超市吧,你们超市里有炸弹!”随后挂断了电话。

      超市员工一听,吓出一身冷汗,赶紧打电话报警,并疏散超市人员。余姚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警力封锁了超市,对超市各楼层进行搜爆、排爆。但一直忙到5月4日凌晨2点,也未发现爆炸物。而这个消息,也在市民们的朋友圈里被传得沸沸扬扬。5月5日上午,正当张某为复仇成功暗自开心时,暂住房的门被敲开了,门口站的是民警。

      在法庭上,他鞠躬道歉

      在昨天的庭审中,张某很紧张,紧握双拳,时不时地叹气,还不停地耸动肩膀。每当法庭要求他发表意见时,张某一直强调,打电话是事出有因,因为被打,他的心理和身体都受到了创伤,而且他只有初中文化,不懂法律,不知道这种行为会触犯法律。对事实部分,他供认不讳。

      由于张某对罪名始终抱有疑惑,审判法官当庭进行了解释,《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你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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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3 11: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听到这,张某低下了头:“我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在此表示道歉。”说完,他向法庭深深地鞠了一躬。

      法院判决,张某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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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5: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9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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