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算上这次,一共进行过九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次修订的内容较多,其中关于反腐的条文有多处修改,值得关注。 此番修订体现了从严的立法理念,贪官的日子更不好过了。
◎量刑标准改变,贪1亿不再按“10万以上”判 据报道,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已经18年未调整。这也就是说,从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时起,就按照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这四挡标准,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相应的处罚。 如今看来,这些数额确实已经过时了。 我们从今天拿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第44条发现,对犯贪污罪的,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分别对应的刑期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有评论说,这对社会上议论的“贪1亿只能按‘10万以上’判”,是个务实的回应。 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这一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进一步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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