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泥土坠落点为撞击点不合理。理由:当时水泥车速快,重量重,它的动量很大,而面包车当时以减速了很多,速度很慢,重量轻,它的动量小,在两个动量相差如此大,面包车被撞飞了,而水泥车还是按原轨迹行驶,在这种情况下,以泥土坠落点作为撞击点,实有不科学之举,以此作为事故的定性依据,确实缺少说服力。
2、对于交警所说的水泥车右轮胎轨迹有明显变形处为撞击点.我不认为,原因:变形处已在水泥路的中间部位,但面包车据现场推测不可能越过黄线这么多,此处变形处我认为是水泥车将面包车撞了并把面包车转向并往后移动撞到路边的大树,树的反作用力刚好作用在水泥车的侧面才使水泥车的轮胎轨迹发生不正常变形,这已属第二次撞击。
3、据现场测量,水泥车的刹车轨迹离面包车将树撞到的地方只有13米,此时水泥车还借面包车的道路1米,除去水泥车6米长,还有7米,水泥车当时速度很快不可能在7米内将车完全转到自己的车道上,因此我推测水泥车也肯定是压线的。
4、水泥车存在三违现象,违法占道与非机动车超车,违法超载,车的刹车有严重问题,属危车。超载已鉴定,超30%。超车时机不对,在转弯处,视线不明朗,在此情况下还在越道超路边的三轮车,非常危险。水泥车的刹车轨迹非常古怪,刹车只有右面有刹车轨迹,左边一点也没有,汽车刹车故障明显。当时我属重伤,左腿做截肢手术,在此情况下,调查人员对于车辆鉴定事故给王君相签字,在此糊涂情况下签了字而忘向家人家属告之此事,导致车辆事故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时间过期,这种只通知病人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况实有不当,况且照片上的单面刹车轨迹是如此的明显,
5、水泥车驾驶员存在严重造假行为。根据水泥车驾驶员王其员所说,他行驶在自己车道上,面包车完全行驶在对方车道上,此说法与实际照片所拍情况严重不符,而且王其员说面包车在超三轮车,他没有超三轮车,他没有看到过三轮车,而实际照片中他在超三轮车而且撞到三轮车并把三轮车撞到了路边水沟里,继续向前才与面包车相撞,面包车行驶道路上根本没有三轮车(三轮车在水泥车行驶道路上),这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如此不符合实际的说法让我们非常难受,悲痛万分,面对交通事故如此瞎编而不负法律责任,藐视法律,法律的威严而在。依此我推断王其员的说法有两种可能,要么造假,想掩盖真实情况,有人在幕后策划,要么就是当时他处于疲劳驾驶,对实际情况的判断有严重的失误。
6、个人有一点疑虑,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现场测量人员对采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如此大意,对于涉及本案中实质性的焦点轮胎的轨迹一点也没有测量,轮胎刹车线的位置离黄线距离也没有测量,在危及情况下驾驶员肯定紧踩刹车,那刹车轨迹变形处就是最好的撞击点,而且要使我方车在如此短的距离内越过黄线开到对方车道上,除了爆轮胎,很难想象会有其他原因。
王君相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因此我们希望贵处领导对此事慎重考虑,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复核。
总之,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0』第3302262010B000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希望懂法律的网友提提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