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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警惕非法“贷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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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5: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期,针对手机短信和一些报刊、网站媒体出现的非法“贷款广告”情况,上海银监局联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关风险防范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提示广大社会公众警惕非法“贷款广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银监会办公厅现对该答记者问进行整理并发布,请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对“贷款广告”给予高度关注和警惕,个人或者企业有贷款需求,请通过正轨的融资渠道,向合法贷款机构申请。
       近期,在一些报刊、网站及手机等媒体和通讯工具上,陆续出现带有“贷款”字样的广告。这类套用银行信誉的贷款广告背后存在着多种不规范行为,隐藏着极大风险。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贷款业务?  只有两个: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
       答:目前,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一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具体批文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二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问:那么,未经合法批准的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参与其中的社会公众又将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个人或企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最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对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联合下发了专门的通知。
       问:广告发布者应当如何查验核实并合法地发布广告呢?(审核内容:1.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3.内容——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有许多禁止性规定)
       答: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只有两个: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不得发布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广告,也不得发布含有“金融咨询”、“贷款咨询”、“借款咨询”、“信用卡提现咨询”等涉及金融咨询、借贷咨询内容的广告
       问:非法贷款广告究竟存在怎样的社会危害性?
       答:很多非法的“贷款广告”都是在变相宣传民间高利贷、公开宣传信用卡套现等违规行为,既增大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也为金融诈骗团伙提供了便利与机会。比如,有些发布“贷款广告”的公司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经营的资质,有些甚至未经工商部门注册。这些从事贷款中介的机构一般会收取高比例的中介手续费,其收费、管理、约束等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又如,不少广告宣称可以无条件快速发放短期贷款,这并不符合银行正常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放贷要求,基本上均属于私人高息放贷行为。此外,还有些公开宣传信用卡套现等内容的广告背后则存在诈骗的可能。
       问:由此说来,一些报纸上出现的涉及提供“代办信用卡及提现服务”内容的广告均不具有可信性?
       答:报纸上出现的涉及提供“代办信用卡及提供服务”内容的广告均不具有可信性。所谓信用卡提现行为,实际上是个别商户和信用卡持有者违反规定,套取和占用银行资金的一种违规行为。银监会多次就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所暴露出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循环信用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作出风险提示,要求各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信用卡透支额度、签约商户、持卡人领卡用卡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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