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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父母注意:民政部发话 “只生不养”将面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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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1 09: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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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民政部副部长邹铭19日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养”,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出务工父母,必须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民政部:个别外出务工父母“只生不养”
       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已经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
       邹铭指出,《意见》中强调了家庭的监护责任,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四条基本原则,其中首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家庭尽责。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在外务工父母都能够积极地履行监护责任,他们在艰苦打拼,辛勤工作的同时,还经常跟留守在家的子女进行亲情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掌握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且给予一些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
       邹铭强调,个别外出务工的父母“只生不养”这种行为,不仅仅有悖于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QQ__20160220200335.x_large.jpg
       不得“只生不养”不得让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邹铭表示,《意见》明确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意见》动员政府和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并不意味着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说走就走”,对留守子女不闻不问,甚至变相遗弃留守儿童。
       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父母按措施依法追责
     《意见》还依法提出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监督,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规定了几条措施,包括劝戒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审查,直至依法撤销监护权,这些措施都是依法规定和依法执行的。
       对经过教育引导或者劝戒、制止,仍然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出务工父母,必须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在意见里特别突出强调加强家庭监护责任的目的和作用所在。
      《意见》提出了四项明确要求
       邹铭表示,《意见》对于文件要求的政策措施如何在基层得到很好的落实,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要制定一个好的实施方案,建立一个好的联动机制,对本地区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按照《意见》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要有一个好的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一个好的信息平台是确保信息畅通、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的基本保障,要及时更新、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同时要有一个好的工作平台,这个工作平台就是相关部门,包括民政部门的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保证这些工作平台在重点地区能够覆盖到位。
       第三,需要一支好的工作队伍。这个工作队伍一定是要富有爱心,要尽心尽责,而且要经过一些培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长。
       第四,要有一个好的督促检查机制。这个督促检查机制应该做到常态化,不间断,而且要有一些量化的指标。
       教育部:学校全程管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
       另外,在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一、各级学校要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二、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于留守儿童采取三优先的原则:优先寄宿、优先就餐(免费午餐)、优先乘车(优先乘坐校车)。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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