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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家庭暴力?出现家暴怎么办?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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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6: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3401416961920.jpg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期法律实务讲座特邀龚俊峰律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浅谈一下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精髓,希望能够让朋友们更容易理解与接受。谢谢您分享到朋友圈让更多的人受益!
       一、 家庭暴力的含义
       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主体上来看包括两类:一类是家庭成员之间;另一类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二、出现家庭暴力后,应当怎么做?
       第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三、对加害人采取的措施:
       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对受害人采取的措施:
       1、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五、人身保护令
      (一)、人身保护令提出主体及情形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提出的形式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五)时间节点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时内作出。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六)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救济途径
        1、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2、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六、追责机制
       1、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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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9 17: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http://bbs.nhzj.com/thread-4356077-1-1.html
(出处: 宁海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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