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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神志不清时被办理离婚手续 告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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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 九品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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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09: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刘丽(化名)怎么也想不到,相濡以沫近二十年的丈夫竟然趁她神志不清时带她到民政局离婚,而民政局也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丈夫入狱四年 妻子不离不弃
  刘丽家住未央区,今年44岁,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一小伙,同年二人迈入了婚姻殿堂。次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从此,刘丽就专心在家相夫教子,赡养老人。两人感情也一直很和睦。
  2006年,在外务工的丈夫因过失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丈夫进了监狱,日常生活费和孩子的学费都成了问题,刘丽无奈之下,只能独自支撑起整个家庭。农闲时,她还多次前往监狱看望丈夫,鼓励他积极改造。
  丈夫不顾妻子生病与其离婚
  丈夫提前出狱了,刘丽本以为从此就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就在一家人沉浸在团圆的喜悦中时,刘丽却发现自己的注意力开始不集中,偶尔还会出现幻觉。刘丽说,这也和丈夫入狱,她受了刺激有关。随着症状的加重,她甚至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平日里许多简单的事情都只能由其母亲代劳。
  以往的贤内助现在反而成为家庭的累赘。2014年11月,丈夫未征得刘丽母亲的同意,带着几乎没有行为能力的刘丽前往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顺利领取了离婚证。
  为家庭辛苦了这么多年,怎么说离婚就离婚?这让刘丽以及她的娘家人怎么都想不通。
  2015年1月29日,刘丽在亲属的陪同下前往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鉴定报告确定刘丽患有典型性慢性衰退性精神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
  民政局称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刘丽不服未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离婚证书,于2015年4月17日将未央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作为原告,刘丽请求撤销离婚证书的同时提出赔偿诉讼费及鉴定费5000元的诉请。
  对于指控,未央区民政局辩称,颁发离婚证书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工作人员是在核定材料并对双方进行了必要询问后,认为双方符合离婚条件,才准予离婚登记的。关于刘丽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未央区民政局称,他们不具备鉴定精神疾病的职能,且刘丽的相关就诊病历及鉴定是在离婚登记后发生的,因此对刘丽的鉴定费不予认可。
  而刘丽的丈夫则称,其与刘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不知道她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判其离婚证书无效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刘丽的病例资料和司法精神病学检查所见,刘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目前属于慢性衰退病程,没有行为能力,其本人任何权利都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2014年11月20日办理离婚时,刘丽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在场。
  昨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人的离婚证书的登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撤销?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登记,故原告刘丽和丈夫离婚不能适用行政程序,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范围。
  被告未央区民政局作为未央区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央区居民离婚登记是其法定职责,其在办理两人离婚登记时,已经依法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职责,仍未发现刘丽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原告刘丽客观上不能完全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对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并登记颁证,违反了法定程序,该离婚登记不能成立。
  刘丽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隐瞒手段进行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登记程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刘丽主张由被告承担鉴定费5000元一事,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鉴定费票据,依法不予以支持。
  综上,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西安未央区民政局向原告刘丽和其丈夫颁发的离婚证书。法院判决之后,2015年年底,刘丽的丈夫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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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6: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越来越能写了,是法院书记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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