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保证不继承老人遗产的继母,在老人过世后,却拿出了父亲生前留下的一份自书遗嘱。当老人的子女阻扰继母继承老人遗产时,继母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子女告上了法庭。
老李家住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原先是某单位的退休干部,妻子已经过世多年,有一儿一女。
为了老李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顾,儿子李军、女儿李萍给老李请了一个保姆朱阿姨,照顾老李的日常衣食起居。
朱阿姨早年离异,一个人靠做保姆把儿子抚养长大。朱阿姨来到老李家后,尽职尽责。在她的照料下,老人精神好了,话也多了。
2011年12月,老李和朱阿姨登记结婚。对于老李的再婚,子女也没有太多反对,觉得有个人能与父亲作伴也挺好的。结婚时,朱阿姨还出具了保证书,声明与老李结婚只是为了能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并保证不继承老李的各种财产。
2014年6月,老李去世。让老李的儿女没想到的是,朱阿姨拿出了老李生前留下的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言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及抚恤金给予朱阿姨。
老李的儿子李军、女儿李萍看到遗嘱时非常诧异,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份遗嘱,也没有听父亲提起过遗嘱的事情。
对于遗嘱的内容,儿子李军、女儿李萍坚决反对。
2015年3月,由于继子李军、继女李萍阻挠其继承丈夫老李遗产,朱阿姨一纸诉状将继子李军、继女李萍告上法院,要求履行遗嘱的内容。
而李军认为,朱阿姨出尔反尔,在登记结婚前,朱阿姨已向他们写下保证书,其与父亲老李结婚不是为了获得老李的财产。
李萍则认为,父亲与朱阿姨是假结婚,两人没有夫妻感情,结婚只是为了让朱阿姨获取老干部的家属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和朱阿姨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双方互负夫妻权利和义务。老李留有自书遗嘱,写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房屋赠与朱阿姨,其生前对财产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受法律保护。朱阿姨出具的保证书时间在老李订立遗嘱之前,在老李立下遗嘱后,朱阿姨并未表示要放弃遗嘱继承权利,故其有权按照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朱阿姨继承老李名下房产,李军、李萍应配合其过户
关于抚恤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抚恤金、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产生于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故朱阿姨关于按照遗嘱全部继承抚恤金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抚恤金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处理,法院认定由朱阿姨及老李的两子女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