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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微博道歉!两人美国的房子曝光,正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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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19: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来源:都市快报(dskbdskb)
  综合:网易娱乐、新浪娱乐、腾讯娱乐、新浪微博、海外有家
  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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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马蓉在其微博上晒法院盖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且表示已交诉讼费150元,证实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一案已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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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宝强离婚风波炒得沸沸扬扬。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表声明宣布离婚,并曝出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有奸情。详见?《娱乐圈又出事了!王宝强深夜宣布离婚,称娇妻出轨经纪人!妻子凌晨回应:善恶自有真相》
  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并交纳诉讼费。据悉,朝阳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详见?《9套房豪车包包,王宝强今天起诉离婚,财产至少1个亿!等等,诉讼费竟然是借的?》
  王宝强起诉称,其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其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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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有网友爆料称其妻子马蓉早已带两个孩子飞往国外,其家中现金以及账户中的钱财全被转移,她和王宝强共同的公司也早已被搬空。且股权变动实际是马蓉操作,并非宝强自己变更,公司早已是空壳。
  网友爆料称,很多财产不是王宝强名下。有网友爆料:“这些财产,很多不是王宝强名下的,马蓉14日还在找友人帮她转移资产。”并称:“夫妻俩有9套房产,大部分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名义购买。马蓉父母为了拿北京购房指标甚至假离婚、再分别找北京人假结婚。”但双方并未就此作出过回应。
  网友称王宝强洛杉矶夫妻共有房产正在出售
  今早,有网友曝出王宝强在美国洛杉矶的房产正在出售。而该房产所有者是马蓉和王宝强两人。
       根据美国某房产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王宝强在美国洛杉矶的房产位于帕萨迪纳(Pasadena),面积大概在200多平米,购置于2013年底,当时的购买金额是120万美元。王宝强和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这套房屋,就是他们结婚3年后在美国以全款购得的资产。
      加点料:与名誉权有关的法律知识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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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22:0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马蓉那个烂货,真希望那些强奸犯轮奸犯盯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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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7: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跟人家啪啪啪时怎么不想到名誉了。脸要自己给,自己都不要了还怪别人,真是无耻到一定境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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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婊子还要立牌坊!真是财色双收!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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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li211 发表于 2016-8-17 07:49
跟人家啪啪啪时怎么不想到名誉了。脸要自己给,自己都不要了还怪别人,真是无耻到一定境界了……

她都没脸了。说无耻都太抬举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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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贱货还有脸谈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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