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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打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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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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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0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360截图20161120170533517.jpg

        最近代理一起案件,涉及到劳动纠纷。员工因公司拖欠数月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案结束后,公司立刻向员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为要求该员工向公司偿还所借款项共计14万多人民币。其中所述事实为该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多次向公司借款,离职后员工欠款尚未偿还,因而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公司提供证据为借据若干,借据记载借款用途均为业务,且均有公司负责人签署盖章,合计借款人民币14万多元。员工提供证据为劳动合同一份、证人证言一份、经济责任状一份等等。
       该案从形式上来看,单纯的借据足以证明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深剖其中本质可以看出该案的诉讼主体为公司及公司曾经的员工,而借据产生时系该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且借据上明确标注借款用途为业务开展。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借据能否构成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凭证的要素,即该案是否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公司与员工之间本质上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员工向公司支取款项属于员工为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之职务行为,即员工和公司之间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针对员工借款行为形成答复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本案恰恰属于员工受单位委派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按照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本案审理结果:驳回公司起诉。
        点评:
        随着我国对民间资本的政策越来越宽松,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日益明显,且呈现增多趋势。如何在借贷行为产生时规避法律风险?在这种风险变为现实纠纷后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界定案件的性质?面对现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如何才能让口袋中的钱升值?等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愈发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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