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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8月1日起税控盘降价,这4项增值税处理你要特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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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4: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7年08月04日1443_4.jp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税控盘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大幅度降低。
       这将降低广大纳税人的负担,是今年以来又一个重要的利好消息。降价的同时,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增值税处理,值得关注。
       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大幅度降低
       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需要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现在已不存在,只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下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1243号文降低价格的同时,还强调要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这里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仅指初次购买的,非初次购买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控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等。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这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抵减增值税的申报表填写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注意,这里指的是价税合计金额,不要剔除增值税,可以“全额抵减”)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一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中,当本期发生额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将当期实际发生额填入第一行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并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当本期发生额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入第一行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并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同时将本期不足抵减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一行第五列“期末余额”中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抵减当期税额。
       当本期发生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抵减当期税额;当本期发生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就包括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账务处理。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如:企业按发改价格〔2017〕1243号文的标准,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2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0.68元。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80
              贷:管理费用 280
       需要注意的是,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额是价税合计额,而不仅仅是税额;全额抵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编辑设计:广东国税
       来源:上海税务、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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