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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关于宁海开展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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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9 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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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14: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严厉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行为,防范化解担保链、资金链风险,优化我县金融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企业和个人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的;
  (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八)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和个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人员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当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大部分或全部执行义务的,可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可以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免予处罚。
       三、广大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举报、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对主动举报或提供线索,司法机关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严处。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得帮助其逃匿,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人民检察院:12309;
  县人民法院:12368。

宁海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宁 海 县 公 安 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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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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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2 12:44: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老赖可恶,放高利贷的更可怕,希望宁海警察管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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