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过继”给大伯的时间是2001年,不具备事实收养条件的时间构成要件,又因没有办理任何法定收养手续,并不能证明张先生与亲生父母解除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事实收养关系,只是习俗中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延续香火”的目的,所以小儿子与大伯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实收养关系,小儿子理应享有亲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工作人员说,口头的“过继”“收养”等往往都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想要建立收养关系,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其次要办理法定手续。比如,在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公证等。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如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子女不再享有亲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记者了解到,如果已经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可以明确,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权。
业内人士提醒: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的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自己遗产的,最好能在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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