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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这六个问题你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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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8 21: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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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拆迁时,别被这些问题迷惑了!
       1、您的宅基地属于您家吗?
       答: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不存在私人拥有土地的情况。您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您,归属于村集体。
       2、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征地时被拆迁户得不到宅基地的补偿?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些无良拆迁方会用这种说法迷惑村民以达到不发放征地补偿的目的。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3、只要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就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答:不能“一刀切”地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认定。
       在现实中,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的不规范等很多原因,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现象广泛存在,成了很多拆迁方压低补偿的借口。
       有的村民取得宅基地的时候,国家还没有关于办证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政府部门根本没有要求办证,证从何来?
       我们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关键还是要看取得宅基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而不是将没有办证的宅基地一棍子打死。
       4、“一户一宅”是什么意思?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拆迁方说凡是“一户多宅”就是违法占地,真的么?
       答:不能这样草率地进行违法认定。法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存在合法取得多块宅基地或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既成事实。
       以下4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①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这种情况是指,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②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有些一户多宅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自己的问题买单。
       ③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农房继承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加上“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也不能被归为非法,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④宅基地合法交易
       宅基地交易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
       6、对于宅基地上的闲置住宅,可以强制拆除么?
       答:不可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提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用腾退多余宅基地。”这句话里用的是“鼓励”而不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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