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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起“偷面积”难了 你的住房计算面积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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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15: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8年07月07日1542_4.jpg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多测合一”改革,浙江省出台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作为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联测统一标准,于本月起实施,即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该标准执行。
      那么新规对目前的房地产测绘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我们通过新老规程的对比,和大家一起了解新规。
      阳台
      新规:(1)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7%的,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2)不封闭阳台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0.60m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以下的住宅,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的,或70.00㎡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的,超出部分按1/2计算面积。
       原规定:封闭阳台面积全计,不封闭阳台面积按1/2计算;阳台隔层有顶盖(包括隔层阳台)或顶盖投影小于围护一半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解析:阳台是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的房屋附属设施。新规在这里考虑阳台的实用性,对于阳台面积计算做出了重大调整,对于老百姓来讲,阳台面积计算更清晰、合理、公平,,同时为了防止以阳台名义“偷面积”,规定中也增加了限制条件。
       飘窗
       新规:(1)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以上、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飘窗进深在0.7m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的,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飘窗下楼板面是否延伸要求可观察到,如封闭视为有延伸),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在0.4m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0.7m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全面积。
       原规定: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0m,且飘窗净高在2.20m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根据杭规发[2015]130号《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主体内的飘窗或飘窗外沿凸出外墙超过0.7米,飘窗面积全计。
       解析:针对目前存在以飘窗概念“偷面积”的现象,新规对不计面积的飘窗形式做了规定,并增加了不计面积飘窗累计面积要求,最后又增加了飘窗与阳台累计总面积的比例限制。
       设备平台
       新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的,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原规定:与室内不通的室外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解析:新规增加了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计算标准要求。
       花池
       新规: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于室内地面结构板或阳台底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原规定: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解析:新规对花池新增了高差要求。
       门斗、门廊、无柱雨棚
       新规:(1)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门斗的空间,其进深大于0.60m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2)无柱雨篷宽度(雨篷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大于2.10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原规定:门斗、门廊面积全计,无柱雨篷面积不计。
       解析:新规增加了门斗、门廊顶盖宽度要求,小于0.60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并同时新增了雨篷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主体房屋
       新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按 1/2面积计算。
       原规定:2.20m以下的任何建筑类型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坡屋顶
       新规: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原规定:层高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2.20m以下的均不计面积。
       解析:新规中坡屋顶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计算。
       特殊层高空间
       新规:住宅层高在2.20m~4.2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10m),按一层计面积;层高在4.20m~6.4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6.30m),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依此类推层高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定计算面积。
       原规定:2.20m以上无论层高多少,均计算一次建筑面积。
       解析:新规真实体现建筑对城市空间的占用程度,根据房屋用途增加高度限制,细化计算建筑面积标准。
       共有面积分摊
       新规:
       1、房屋共用面积分摊按地上、地下区分,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位于地上房屋的共用面积(如电梯井、楼梯、前室和外半墙等),仅为地上服务的,由地上各基本单元分摊;
      (2)位于地下部分的共用面积,为地下服务的,由地下分摊。
        2、住宅楼及商住楼中,各单元的楼梯、电梯、管井和走廊等单元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单元自行分摊。
        原规定:地上、地下的设备用房、设备间等按服务对象进行分摊(谁受益谁分摊),地上的共有面积可以分摊至地下,同样地下室的共有面积也可以分摊至地下,幢共有建筑面积则地上、地下共同分摊。
       住宅楼及商住楼各单元的楼梯、电梯、管井和走廊等共有面积部位有按幢分摊的、有按功能区分摊的、有按单元自行分摊。
       解析:
       新规中共有面积分摊更加合理,地上、地下分摊完全分离,不存在地上、地下交叉分摊的情况,对住宅楼及商住楼分摊更加合理化、人性化,操作简单、易懂。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了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内容和技术要求,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奠定了基础。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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